货物现场出口、进口是指越南商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加工企业)向外国商人出口货物,但根据外国商人的指定,在越南境内将货物交付给另一越南商人。
1.现场出口、进口货物的认定依据:
a) 对于加工产品;租用或借用机器设备;加工合同中剩余的原材料、配件、物料;废料和废品:按照政府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号议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了《商业法》关于国际货物贸易活动和与国外购买、销售、加工和转运货物的代理活动的规定。
b)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按照工业和贸易部的指示执行。
c) 其他类别商品:按照第154/2005/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2. 现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根据第86条“现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现场出口、进口的货物包括:
a) 根据第187/2013/ND-CP号法令第32条第3款规定,加工产品、租用或借用的机器设备、剩余原料及物料、加工合同项下的废料及废品;
b) 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免税区企业之间贸易的货物;
c) 越南企业与未在越南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买卖货物,并由外国贸易商指定与越南其他企业进行货物交付和接收。
2.现场出口、进口海关手续按报关员选择的便利海关分支机构和各类海关规定办理。
3.海关文件
现场出口、进口货物的海关备案,按照本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非关税区企业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报关员应当使用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得使用商业发票。
4. 通关时间
自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后,现场进口商必须办理海关手续。
5.海关手续
a) 出口商的责任:
a.1)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的要求,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联运报关单信息,在“保税运输目的地”栏目中明确填报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海关分局所在地代码,并在“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框中填报标准;
a.2)按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a.3) 出口货物清关后,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b) 进口商的责任:
b.1)按规定时限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的说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目或纸质报关单上的“其他备注”栏目中,明确填报相应的现场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b.2)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b.3) 进口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和消费。
c) 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机关的职责:按照本通知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d) 执行进口手续的海关当局的职责:
d.1)现场监督已完成海关手续的出口报关员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d.2)根据系统分类结果进行接收和检查。如需进行实物查验,出口海关分局已对货物进行实物查验的,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分局可不再进行实物查验;
d.3)对外贸企业指定现场出口、进口的货物,每月按本通知附件五第20/TKXNTC/GSQL表汇总、编制现场进口货物通关申报清单,报送直接管理现场进口单位或个人的税务机关。
6. 如果报关员是优先企业,且其合作伙伴与其有货物买卖关系;该企业符合海关法规,且其合作伙伴也符合海关法规,且根据与同一买方或卖方签订的合同/订单,在一定期限内多次现场交付进出口货物,则可先发货后报关。报关期限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30天。报关员可在海关分局办理现场进出口报关登记;税收政策和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在报关登记时同时执行。海关仅审核与货物交付和接收相关的单据(不进行实物检查)。每次发货时,出口商和进口商均须持有货物交付证明文件(例如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内部交货单等)。
来源: TECOTEC H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