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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后补充申报

有时候企业在货物清关后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原产地错误、发票、提单信息有误等)。在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时,发现信息与项目合同约定的录入和单据不符或有误,从而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有时候企业在货物清关后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原产地错误、发票、提单信息有误等)。在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时,发现信息与项目合同约定的录入和单据不符或有误,从而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参考财政部最新通函第38/2015/TT-BTC,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海关档案补充申报

1.补充申报案件:

a) 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后,海关申报人员可以在海关机关直接检查海关档案之前,对海关档案进行补充申报;

b) 如果报关员和纳税人确定海关申报有错误,他们可以在海关通关之日起 60 天内但在海关当局决定进行通关后检查或审计之前向海关档案进行补充申报;

c)海关申报人和纳税人在海关审核文件、实物检查货物后、海关放行前发现海关申报有错误时,应当补报,并依照税法、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处理;

d)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0天后或海关决定进行事后检查后,报关员、纳税人发现海关申报有误的,应当补报,并依照税法、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处理;

d)海关申报人在审核单据或实物检查货物时,应根据海关当局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并依照税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处理。

本款b点、d点规定的补充申报仅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专项管理货物目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暂时停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进出口货物。

2. 补充申报内容包括:

a) 除本通知附件二第3点规定不得补充申报的信息指标外,电子报关单上还需补充申报其他信息指标;对于报关单上系统不支持补充申报的指标,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第4点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电子报关单上不可补充申报的信息指标:

  • 出口和进口报关
静息态信息指标
1进口报关
1.1类型代码
1.2商品分类代码
1.3运输方式代码
1.4海关当局
1.5进口商代码
1.6报关行代码
2出口报关
2.1类型代码
2.2商品分类代码
2.3运输方式代码
2.4海关当局
2.5出口商代码
2.6报关行代码
  • 货物清关(BP)时,以下指标无需额外申报:
1类型代码
2商品分类代码
3运输方式代码
4海关当局
5进口商代码
6出口商代码
7报关行代码
8提单号码
9数量
10货物毛重(Gross)
11交通工具
12抵达日期
十三卸货地点
14队列位置
15集装箱数量
16发票形式分类
17电子发票收据编号
18 BP 请求原因代码
19担保银行代码
20担保签发年份
21保证证书符号
22保证证书编号

电子报关单信息指标系统不支持补充申报:

静息态信息指标修改说明/注意事项
1进口报关
1.1个人/组织分类报关员:

+ 清关时,使用IDA01服务申报附加信息,将附加信息准确填写在报关单的“符号及编号”栏中。

+ 清关后:

报关员按照AMA程序进行补充申报,并在修改后的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准确填写进口商名称。

海关关员根据修改建议及科长批准,在系统上执行变更监管地点的功能。

1.2进口商名称
1.3待清关货物预计仓库位置代码
2出口报关
2.1出口商名称– 清关时:

报关员按照EDA01程序进行修改,在报关单的“符号和编号”栏中准确填写出口商名称。

– 清关后:

报关员按照AMA程序进行修改,在修改后的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出口商名称。

2.2待清关货物预计仓库位置代码
3进口报关单请求放行货物
3.1个人/组织分类– 清关时:申报人在“备注”框中输入正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 清关后:申报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修改(表格03 / KBS / GSQL附录V,随通函编号38/2015 / TT-BTC发布)

3.2声明日期(预计)无需修改
3.3待清关货物预计仓库位置代码海关关员根据修改建议及科长批准,在系统上执行变更监管地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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