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 _____法律编号:04/2011/QH13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测量定律
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51/2001/QH10号决议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国会颁布《计量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法规定了计量活动,参与计量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参与计量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条款解释
本法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标准物质是一种特殊的测量标准,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具有一定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标准物质用于校准和验证设备和测量仪器,评估测量方法,或确定材料或其他物质的成分和特性值。
第四条 测量操作原则
d) 按照国际惯例;
第五条 国家计量政策
第六条 国际计量合作
d) 协调争议解决。
第七条 禁止行为
第二章
计量单位、计量标准
第 1 部分
计量单位
第八条 计量单位的分类
d) 计量单位由本条a、b、c、d点规定的计量单位组合确定。
d) 热力学温度的单位是开尔文,符号K;
第九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
d) 在确保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活动中。
当因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而发生争议时,必须将其转换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 2 节
测量标准
第十条 各计量领域的计量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要求
校准或与国家标准的比较由指定维护国家标准的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指定维护机构的经营条件
承担国家标准维护工作的指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主要标准和工作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物质的要求
第三章
测量仪器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种类
科技部长公布第二类计量器具清单。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第一类计量器具的要求
第十九条 第二类计量器具的要求
第四章
样品批准、检验、校准、测量仪器测试、测量标准
第二十条 计量器具样品的批准
计量器具样品可免除或减少检测。科技部部长应规定计量器具样品检测的免除或减少检测。
第二十一条 计量器具检验
部分第2组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参考检验的方式定期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由指定检验机构名录中的另一家检验机构执行。
科技部长应指定控制检查和必须接受控制检查的第 2 组测量仪器。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校准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校准和检测活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校准、检测机构的经营条件
d) 建立和保持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校准和测试费用
第五章
预包装商品的计量和数量
第 1 部分
测量
第二十七条 测量类型
第二十八条 测量的基本要求
第29条 第一组测量的测量要求
第三十条 第二组测量的测量要求
科技部长应具体说明第二组测量的细节。
第 2 节
预包装商品数量
第三十一条 预包装货物的分类
科技部长公布第2组预包装商品清单。
第三十二条 预包装货物数量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定量包装商品数量的计量要求
第三十四条 第二组定量包装商品数量的计量要求
第六章
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测量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计量器具、计量标准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d) 支付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检验、校准、测试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检定、校准、测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d) 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查。
第三十七条 指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机构和计量标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d)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的计量检查和检验;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定量包装食品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d)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的国家检查和计量考核。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计量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专业组织在计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检查、审查和违法行为处理
关于测量
第 1 部分
国家计量检验局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查对象
国家计量检查的对象包括计量标准、计量器具、测量、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检验、校准和检测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查内容
d) 检查计量器具与保存、贮存和使用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计量检查程序
第四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查形式
第四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查机构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d)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计量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
d) 要求检验、校准和检测机构暂停不适当的检验、校准和检测活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向主管机关送交的检查档案包括检查机构的正式发文、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证据,检查档案是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计量检验抽样经费
第 2 节
违反计量法的检查和处理
第五十条 计量检查
第五十一条 计量专业检查的内容和任务
第五十二条 违反计量法规的处理
科技部总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
国家对测量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政府对全国计量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的职责
科技部对政府负责,负责全国计量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第五十五条 各部、部级机关的职责
d)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投诉、检举和处理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
d) 进行国家计量检查;
第九章
实施条款
第五十七条 生效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 年 10 月 6 日第 16/1999/PL-UBTVQH10 号计量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费用清单中与 2001 年 8 月 28 日第 38/2001/PL-UBTVQH10 号费用和收费条例一起发布的计量仪器检验费用,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五十八条 具体规定
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条款。
本法已于2011年11月11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国民议会主席 (签名) 阮生雄 |